重庆邮电大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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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目录

1.基本文件:

《重庆邮电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文件》

《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文件》

2.支撑文件:

《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邮电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重庆邮电大学本专科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重庆邮电大学外语水平考试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学生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3.专门性文件:

《重庆邮电大学中加项目学生专业分流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特长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第二专业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邮电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实施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解读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现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学籍管理在教育部《规定》中列为第三章,其他各章亦有若干关联。为了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对完整,在教育部《规定》第三章学籍管理之外,凡涉及到的内容也适当吸收进来。相对于教育部《规定》中的“节”,我们的体例改为“章”,根据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将内容细化,增加“章”和条目。

本章对应教育部《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入学指新生报到,注册包含新生注册和学期注册。

  •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高考准考证和重庆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解读】本条是关于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的资格方面的规定。 我校的学生必须是通过全国统一入学考试,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在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部门备案,按学校确定的报到时间和入学要求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才有资格取得学籍。 学生被录取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按期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学校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但在处理学生不报到的问题时,要区别情况对待。

1.学生无故逾期不报到。出自学生个人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原因,应由学生承担责任,我校可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2.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如因病、意外受伤或父母因病需要照顾等,这种情况下学生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凡未假或假后逾期者,亦可按自动放弃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3.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学生可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学校可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解读】本条是对新生入学资格予以复查的规定。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其复查,复查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内容为:

1. 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作重检查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冒名顶替等。

2. 检查是否符合招生的体检标准和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对作假、舞弊行为者,处理没有时间限制,不管是否有学籍,在校期间均可进行处理。

  •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招生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解读】本条是对第二条的补充,对不宜或不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到期后根据其治疗情况,确定恢复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决定。

  •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指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 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 2、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解读】本条是对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作出是否维持其学籍的相关规定。 学校与之配套的文件是《重庆邮电大学本专科学生注册管理办法》(P80), 学期注册工作很重要,是学生学籍维持的确认。分为正常注册、暂缓注册、不予注册三种情况。不予注册的情况主要为未报到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如无学籍、跨学院注册等。高教法规定,学生有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对贫困学生,可申请相关渠道完善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 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规定为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期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八年**。
  • 第六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前一年结束时未取得理论课学分在40学分以上,或在标准修业年限前一学期结束时,未取得理论课学分在15学分以上者,应延长修业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 第七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前一学期结束时,未取得理论课学分在15(含)学分以内者,可申请结业或延长修业期。申请结业的学生准予参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申请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应选课修读。 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按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 第八条 学生经先修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学分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毕业前一年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已修课程成绩大表和待修课程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与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解读】第二章主要是对学制和学习年限的界定,学制是教育部规定的,允许学习年限是学校确定的,第六、七条与学年制有所区别,学分制在学生入学后一般不作学籍处理(除31条规定及休学、保留学籍等情况外),而学年制是按年进行学籍处理,包括留级和退学等。

第三章 选 课

  • 第九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注册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修业进程。
  • 1、学生应遵照《重庆邮电大学选课管理规则》按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选修课程。学生每一学期选修课程不得高于28学分。
  • 2、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按《重庆邮电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课程管理办法》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课程。
  • 3、学生选课确定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学院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

【解读】第三章是基于学分制的选课(选课制是学分制的重要特征,包含选课程、选老师、选时间),与学年制有所区别。主要界定了最高可选学分以及退选的程序。与选课相关的还有一个《重庆邮电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P78)。

收费方案介绍:

  • 1.收费标准和计算: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分学费计费学分为150学分,每学分标准为80元,主要确定依据是理论课学分,一般各专业要求在150学分左右,现在有的专业在140学分以内,实验和相关环节学分因成本差异,只是重修才纳入计算。学生在150学分或专业毕业要求学分内,不加收学费。超出才计收,实质上是重修、再修、多修的课程才加收学分学费。

  • 2.收费管理,第一年按专业核定标准预收,第二年结算第一年学费,第三年结算第二年学费,第四年总结算(操作方面近期在考虑第四年开始结算第三年学费或补足总学费,毕业前进行总结算)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 第十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参加课程学习但未获得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按0分记载。 获得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经考核后其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解读】选课后学生应正常参加学习,本条强调学习过程,对未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其成绩按0分记载,并归入学籍档案。

  • 第十一条 军事训练、生产劳动、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采用等级记分制记分;其它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解读】本条是对相关实践环节的成绩记载要求。

  • 第十二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可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学生对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可再修。 学生在校期间重修和再修次数不限,但重修学生成绩表中须注明“重修”字样;再修学生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解读】本条是关于补考、重修、再修的界定,具体在《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中有更多的说明(P87)。其中,对课程的修读自选课开始,至学习过程、期末考试、补考结束。未获考试资格、旷考、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按通过记载,标记为D;重修和再修要按学分缴纳学费。另外在第八学期学生可申请免修考试,但限于已修不合格课程。

  • 第十三条 学生旷考课程成绩按零分记,旷考课程按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处理。 旷考课程或未获得期末考核资格课程不能补考,应予重修。

  •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 第十五条 学生对考试资格认定或成绩评定有异议,可依据《重庆邮电大学课程考试管理规定》申请核查。

  •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方法评定。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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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等于学生取得的全部课程学分绩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即:

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Σ学年(学期)所获各课程学分绩点。

【解读】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与平均分概念相近。该指标在学位授予中是条件之一,也是学生出国深造时国外高校考查的主要指标。 关于成绩的记载还有一个支撑文件《重庆邮电大学特长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P64),是专门针对特长生的。

第五章 重修、先修和自修

  •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旷考或未取得期末考核资格,可随低年级重修。其中,培养方案规定应予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可选课程和全院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解读】本条主要界定必修课应重修,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选别的课程。

  • 第十八条 学生按进程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平均成绩绩点达到3.4以上,可于第二学期起选课先修,但每学期先修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解读】本条主要界定先修的条件和学分限制。

  • 第十九条 获得先修资格的学生,选择先修课程时发生冲突或修读第二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4以上的学生在选课时发生部份冲突,可申请任课教师指导下的自修。自修课程需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
  • 第二十条 自修课程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由学生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分管院长和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随期末考试参加考核。自修考核成绩在70分(含)以上者视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解读】19、20条主要界定自修,原则上是具有先修资格的学生,也就是学习能力比较强的学生才允许自修,以及自修课程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 第二十一条 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课内实验或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解读】本条主要是明确不允许自修的一些课程和教学环节。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可以接收的专业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2、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需求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3、按大类培养完成基础阶段课程经所在学院同意调整专业的。

  • 第二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并征得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办理。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本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跨省市的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3、学生转入我校,其招生批次不得低于我校在该生所在省(市)的招生批次。转入学生经我校接收学院考核和初审,报教务处审批后按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由学生转入学院提出课程认定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的;

3、由专科转入本科的(不含经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的学生);

4、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

5、应作退学处理的;

6、定向生未经单位同意的;

7、无正当理由的。

【解读】本章是有关转学和转专业的规定,这个部分政策性比较强,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要维持招生的公平性,因为国家招生分为本科一批,二批、三批,还有艺术、体育等特殊招生类型,各批次及类型控制线差异比较大,同一个学校之中,学科和专业间也有招分差异,因此部、委对转学和转专业是控制比较严的,其中转学的审批权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转专业的审批权在学校,但要能通过教育部的学籍管理平台审核,也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25条明确了不得转学和转专业的情况。 另外,重庆市教委明确调整专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文史类(高考时的分类,下同)专业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

2、 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3、 高考招生录取时下一批次专业不能转入上一批次专业;

4、 转入转出专业所在年份高考录取分数大体相当;

5、 已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

详细规定可参见《重庆邮电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P61)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6周以上的;

2、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所涉及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完善休学手续后离校;

2、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需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的所有待遇;

3、学生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4、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5、休学学期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其总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学生复学后,根据学生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3、复学后,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和选课管理规则,自主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完成选课手续。

【解读】因为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所以对休学审批是比较宽松的,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学生申请,原则上任何理由都可以,另一种是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如因病或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是有传染病会影响到其他学生的。 休学和复学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休学时限,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2.因病休复学的学生必须经过校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认定,确定是否能坚持正常学习或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

3.休学必须由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才成立。

4.当学期集中考试前办理的休学,起修时间为开学时间,原则上集中考试阶段不办理休学,这主要是基于学籍处理方面的考虑。

5.开学2周内办理的休学免当学期学费,2周后办理的休学要计算当学期学费。

6.参军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公派出国留学的,每学期正常注册,允许学生在计划回国时间外延长一年,超出时限后按退学处理。

7.休学学生只有提出复学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复学的,才能获得继续学习的资格。

第八章 试读与退学

  •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已取得的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不含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小于等于修读年限与24的乘积的,转入试读,试读期一年,试读期内保留学籍。试读学生应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达到试读要求而未申请试读者,按第三十三条第七款处理(自动退学)。
  • 第三十二条 试读期满,学生取得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累计学分(不含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大于修读年限与24的乘积的,可解除试读。
  • 【解读】31、32条是有关退学试读的规定,试读是一个预警机制,一年要求获得24学分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达不到这个基本要求,学校认为学生无能力继续再学,八年内不能完成学业,所以要重点关注这少部分学生,尤其要与家长沟通,促其转变学习态度。
  • 第三十三条 凡属第四条第3款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并取消学籍,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但不作为处分

1、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要求或在试读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第二次试读的;

3、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7、本人申请退学的。

【解读】本条是对退学情况的一些规定,退学是一种学籍处理,不是处分。

  •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重庆邮电大学处理退学学生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 第三十五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经由学生所在学院转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原则上应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第三十七条 被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 【解读】34-37条是对退学程序和退学办理过程中的一些规定,退学因为改变了学生的身份,所以操作中一定要注意程序和规范,要注意以下问题。 1.退学由学院根据学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能告知学生的要先行告知学生,不能告知学生的,报教务处集中在相关平台公告。 2.退学处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3.退学决定书要送达学生完成签字手续,不能送达的,可函达或由教务处在相关平台公告送达。 4.对退学学生的相关联系,最好以函件、邮件、电话录音、短信等方式留存。 5.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办理离校手续,教务处每学期集中在校长办公会通报后行文。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及《重庆邮电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获得相应学分,德育、体育全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所在专业毕业证书。 学生同时修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结业处理:

1、因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2、不符合毕业学生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相关要求的;

3、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的;

4、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解读】上述2条是对毕业、结业的规定,按照教育部21号令的要求,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为此,学校确定了学生的毕业标准。

1. 德育方面,留校察看期的不能毕业。

2.智育方面,

一是要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环节,获得毕业学分;

二是要通过学校对学生的计算机能力要求和英语要求。相关文件是《重庆邮电大学毕业学生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及《重庆邮电大学外语水平考试管理办法》

3.体育方面,要达到国家体质健康标准的相关要求。

  • 第四十三条 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允许结业后申请返校重修,重修合格并符合毕业证书授予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发给学习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 第四十五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予追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解读】毕业和授位是学校对学生学习阶段学习结果和质量的一个认定,也是学生这个阶段结束时最关心的问题。结业学生离校后可返校进行结换毕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提出换证和补证申请,换证或补证的有效期是自入学开始的8年之内,证书上的毕业时间为发证时间;对退学的学生(含开除学籍),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可提出能肄业证申请,由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具证发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2005年7月18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重庆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邮院〔2004〕25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

第五十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 展,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 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 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优类别

第四条 学生评优类别分为:

  1. 三好学生;
  2. 优秀学生干部;
  3. 优秀毕业生;
  4.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5.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6. 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7.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8.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9.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第三章 评优条件

第五条 学生评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评定学年所修课程(不含任选、再修、重修、第二专业课程)无补考、重修;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四)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并达到相关要求;

(五)评定学年内从事义工活动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具体条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或年级)前 10%。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具体条件:

(一)评定学年担任校级学生组织干部、院级学生组织干部、班团学生干部、年级长、辅导员助理班学长、寝室长中的任一职务,且连续工作满一学年;

(二)热心社会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群众基础好,深得同学信任,能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任职考核为“优秀”;

(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或年级)前50%。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具体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

(二)曾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之一者;

(三)曾获得奖学金(科创文体奖学金除外)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

第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条件:

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五星文明寝室”建设、文化素质教育、道德诚信建设及学校各项重大活动中,或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或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环境保护、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条件:

在克服家庭经济困难、战胜自身身体缺陷或重大灾害等方面,顽强拼搏,自强不息,自助自救,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条件: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学术创新竞赛活动或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并在评定学年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如获得集体奖励则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

(一)在校级各类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奖励;

(二)在省部级各类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优秀奖以上奖励;

(三)在全国各类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四)在国际各类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五)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六)积极参与教师课题且作为课题的主要研发人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

(七)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学术创新类标兵(含提名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条件:

(一)积极参加“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被评为校级以上“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2.被评为校级“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小分队的队长或主要负责人;

3.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的所有成员。

(二)未获得第(一)款中规定的奖项,但是在评定学年中 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成为注册志愿者且志愿服务时长超过 30 小时;

2.被授予校级以上“见义勇为”光荣称号者;

3.在国际国内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受到表彰或表扬的志愿者;

4.在义务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

5.校内外志愿活动的重要策划及组织者;

6.因出色的志愿者行为被各种官方媒体宣传报道者。

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条件: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并在评定学年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如获得集体奖则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但每个团队限报5 人)者:

(一)在校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一等(若为名次则取前两名)奖以上或团体前三名;

(二)在省部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三等(若为名次则取前六名)奖以上或团体前八名;

(三)未获得以上规定的奖项,但是在组织开展全校或组织参加省部级、全国或国际的体育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

第十四条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条件:

积极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活动或各级文化艺术比赛,并在评定学年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如获得集体奖则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者:

(一)在校级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团体前三名;

(二)在省部级以上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团体前六名;

(三)未获得以上规定的奖项,但是在组织开展全校或组织参加省部级、全国或国际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十五条 以下“学院学生人数”指“评定年度的实际参评人数”,即不包括已离校的毕业人数和刚入校的新生人数。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5%。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

院级学生组织干部、班团学生干部、年级长、辅导员助理的评选总数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3%;校级学生组织干部、班学长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本类学生干部总人数的 15%;寝室长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寝室数的 5%。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

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

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 1.5%。爱心社等志愿服务性质的协会可按评定学年协会人数的10~15%推荐参评“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第五章 评优程序及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个人评优每学年开展一次,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申报创建:凡符合申报创建条件的学生进行网上申报、网下创建。每人申报的个人评优项目不超过3 项。

(二)学院资格审查:根据学校的时间进度要求,各学院依照各类个人评优条件,对申报创建学生在评选学年度的各方面表现进行评优资格审查,实行淘汰制。

(三)学院组织评选:各学院成立由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开展本学院学生的评优答辩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学院评优候选名单,并分类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和团委进行审核。

(四)学校表彰奖励:学校审定后,对获评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发文表彰。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评优不得超过两项(“优秀毕业生”不 计入)。

第二十二条 各类优秀个人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 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评优条件,严格组织评审,保证优 秀个人的先进性、代表性,宁缺勿滥。 第二十四条 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将取消 其评优资格:

(一)有受到院、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二)所在寝室被列为“卫生不合格寝室”;

(三)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评优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严 格执行评优条件和程序,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优过程中弄虚作 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或 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从事义工活动时长认定,可参照注册志愿者的 志愿服务时长。评定学年内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干事等,经 主管部门或学院考核为“合格”以上,也可折算为一定义工时长, 折算标准为:

(一)校级以上学生干部:学期考核为“优秀”者,折算 8 个小时义工;学期考核为“良好”者,折算 6 个小时义工;学期 考核为“合格”者,折算4 个小时义工。

(二)院级以下学生干部:学期考核为“优秀”者,折算 7 个小时义工;学期考核为“良好”者,折算 5 个小时义工;学期考核为“合格”者,折算3 个小时义工。

(三)各级学生干事:学期考核为“优秀”者,折算 5 个小 时义工;学期考核为“良好”者,折算 3 个小时义工;学期考核 为“合格”者,折算2 个小时义工。

(四)任职未满一学期或学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折算; 有偿性质的社会工作不予折算;同时身兼数职者,按照就高不就 低原则折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 级别。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评优若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或团 委提出书面材料意见,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调查后及时给予 回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邮电大学 普通本科学生评优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重庆邮电大学政策解读
https://tanzicai.github.io/2020/09/07/重庆邮电大学政策解读/
作者
谭自财
发布于
2020年9月7日
更新于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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